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3833号
原告:胡冬生,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95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黄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美,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冬生与被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 璨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3833号
原告:胡冬生,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中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淏,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95号706室。
法定代表人:黄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美,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胡冬生与被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本案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简易程序。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尹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