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383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胡冬生,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95号7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美,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胡冬生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胡冬生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胡冬生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胡冬生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胡冬生负担。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尹 璨
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91民初3833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胡冬生,男,198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中1095号706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美,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明涛,北京德恒(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胡冬生与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胡冬生于2021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称因双方庭外和解,故申请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胡冬生向本院申请撤诉,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反诉被告)胡冬生撤回对被告(反诉原告)广州晶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8元,减半收取计57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胡冬生负担。
审判员  仇金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尹 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