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固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111民初6587号
原告:安徽固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义井乡合淮路1幢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NEW7P46。
法定代表人:夏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立基,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京瑞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153191047Q。
法定代表人:柳家林,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翔,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安徽大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安徽固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固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固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固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191元,保全费2970元,由原告安徽固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婷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赵子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