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皖1302财保18号
申请人:宿州市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东三铺宿灵公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209787172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京瑞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153191047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宿州市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申请人已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安徽省金宇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3000000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宿州市广源混凝土有限公司预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