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1282民初2107号之一 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付井镇卜楼行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441LR7X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现代产业园区京瑞大厦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41531910470。 法定代表人:***。 被告:界首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界首市颍南裕民路5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82MA2WGQNQ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金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界首安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8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于2024年4月18日向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应于接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诉讼费,期满仍未预交或者不足额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依法按撤诉处理。截止2024年4月25日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并未交纳诉讼费用,视为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丘县力强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