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盘法民初字第1795号
原告:云南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车家壁明朗公路边(原云南恒威实业有限公司粉煤灰厂)。
法定代表人:常武。
委托代理人:***、邵巍仆,云南新洋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联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穿金路金殿伍家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云南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联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云南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云南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对被告云南联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联通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7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788.5元由原告云南筑鼎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朱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