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22民初680号
原告:**,男,回族,1969年2月28日生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萌初,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三创产业园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文虎,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6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崔福贵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