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15560号
申请人:***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南丰镇永联村。
法定代表人:卢卫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芬,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思卿,江苏国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泓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商贸城A区116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权。
被申请人: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经济开发区三创产业园标准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文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泓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泓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进行冻结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对此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市永记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泓品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苏绿港现代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30000元,期限为自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财产为不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黄 薇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赵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