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翔禾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闽0802民初1951号 原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畲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 被告: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商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760010439。 法定代表人:**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30日出生,畲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浮东路项目监理部)。 被告:***,男,197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市新罗区(浮东路项目监理部)。 原告**与被告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翔禾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翔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翔禾公司、***、***返还**合作投标期间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共计70000元,其中投标保证金35000元,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3业14日止、每月按1000元计算的利息35000元。2.***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应翔禾公司的工作人员***、***之邀,参加**市西安金融小区B地块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后于2016年11月21日、2016年12月15日分别将保证金16000元和19000元转入***、***的账户。双方约定在项目开标完后,如果没有中标,翔禾公司、***、***应该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返还保证金后,及时将保证金返还**。本次开标完后,翔禾公司的工作人员***、***以保证金被总公司扣压为由推退返还时间。经多次催讨,**于2017年4月与***、***三方口头协商,如果翔禾公司、***、***在2017年4月底前将保证金返还**,则不予计息;如果翔禾公司、***、***不能在2017年4月底前返还保证金,则自2017年5月开始每月按1000元计利息。但2017年5月起,翔禾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且从未支付过利息。**于2019年11月20日向**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翔禾公司、***、***返还投标保证金及利息。诉讼过程中,翔禾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与**联系,请**撤诉,让***、***与**协商还款事宜。2019年12月20日,***、***承诺返还**合作投标期间的投标保证金及利息,并另签了还款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撤诉。此后,***、***仍未能按时履约。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翔禾公司辩称,一、翔禾公司对案涉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及投标保证金毫不知情,从未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也没有参与案涉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的招投标,更不曾书面授权***、***及翔禾公司**分公司与**订立合同并收取投标保证金。**提供的两份收条证据中所加盖的“翔禾公司”和“翔禾公司**分公司”的公章均是伪造的公章,不能代表翔禾公司真实的意思表示,翔禾公司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二、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还款协议书确认的还款义务人***、***承担还款责任。本案系**与***、***三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收取案涉投保保证金属于个人行为,与翔禾公司没有任何关联,**将翔禾公司列为本案被告存在诉讼主体错误。 ***、***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和证据,视为其自动放弃质证权利。经质证,翔禾公司对**提供的二份还款协议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提供的关于成立**分公司的协议书,未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不予认定。**对翔禾公司提供的收条、报警登记、报警回执、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2018)闽0802闽初2822号民事判决书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认定。**提交二份收条,翔禾公司对该收条上加盖的“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及“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印章真实性有异议,并申请对收条上印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澄源***定所对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经手人“***”的《收条》及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经手人“***”的《收条》上的印章印文进行鉴定。福建澄源***定所作出闽澄司【2020】**字52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对日期为2016年12月15日经手人“***”的《收条》中的“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与(YB1)上的“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2.日期为2016年11月21日经手人“***”的《收条》中的“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印章印文与(YB2)上的“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分公司”印章印文不是同一印章所盖。翔禾公司预付鉴定费6500元。 经审理查明,***系翔禾公司**分公司的负责人,***系翔禾公司**分公司员工。2016年11月21日,***向**出具《收条》一份,主要载明:兹收到**交来的投标保证金16000元,该投标保证金用于**市西安金融小区B地块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如未中标,该投标保证金务必于**市资源交易中心退回后如期返还。2016年12月15日,***向**出具《收条》一份,主要载明:兹收到**交来的投标保证金19000元,该投标保证金用于**市西安金融小区B地块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如未中标,该投标保证金务必于**市资源交易中心退回后如期返还。2019年12月20日,**(甲方)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2016年11月甲方应乙方之邀参加**市西安金融小区B地块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后于2016年12月15日将保证金19000元转入乙方的账户,按约定在项目开标完后,如没有中标应及时将保证金返还甲方,但本次开标完后,乙方以保证金被总公司扣压为由推迟返还时间,期间甲方多次催告,到2017年4月经三方口头协商,如乙方在2017年4月底将保证金返还**,则不予计息,如乙方不能在2017年4月底前将保证金返还**,从2017年5月开始每月按1000元计息(投标保证金实际本金为35000元)。乙方应于2020年1月15日前支付投标保证金19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2017年5月至2019年12月的利息31000元。同日,**(甲方)与***(乙方)签订《还款协议书》一份,约定:2016年11月甲方应乙方之邀参加**市西安金融小区B地块施工监理项目的投标,后于2016年11月21日将保证金16000元转入乙方的账户,按约定在项目开标完后,如没有中标应及时将保证金返还甲方,但本次开标完后,乙方以保证金被总公司扣压为由推迟返还时间。经双方协商,***应于2020年1月20日前支付16000元。上述协议签订后,***、***未按约归还款项。 另查明,2018年5月17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准予对翔禾公司**分公司注销登记。 本院认为,2019年12月20日,**、***、***对案涉债务的承担达成一致意见,由***归还16000元,***归还19000元及相关的利息,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与***对案涉款项的利息约定过高,应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3月31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16000元。 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19000元,并支付以19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1日起至2020年3月13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负担145元,***、***负担630元。***定费6500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章    莹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代) 附注: 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三十二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时合同成立。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提示 (一)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人可以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内将相应的款项通过法院转交给权利人;款项转入或存入法院指定的履行款账户后,应当及时告知案件承办人,并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 履行款存入以下账户 开户单位:**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开户行:兴业银行**新兴支行 账号:17×××01 支付款项时,请在摘要栏写明款项内容、案件承办人、案号、当事人姓名等。 (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应当负担诉讼费用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七日内,自觉到办结案件的开票窗口开具网络版的《福建省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到代收银行缴款,缴款后及时到法院开票窗口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也可通过现场POS机刷卡直接缴款,现场领取相应的诉讼费票据。主动缴款后,应及时向案件承办人提供银行转入或存入凭证复印件,否则法院将依法定程序向当事人追缴。 (三)履行义务人未及时告知已自动履行,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造成的负担执行费用、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一切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