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802民初135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商会大厦804-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37760010439。
法定代表人:**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则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西山小区D2-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MA344MR93W。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厦门翔禾建设监理有限公司龙岩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纠纷另行解决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廖 晓 红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