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亮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亮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29民初528号
原告:***,男,1965年6月13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公民身份码532231196506131330。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萍,云南同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亮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羊街镇羊街小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9772674638J。
法定代表人:杨镇宇,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翊齐,该公司员工,法务代表。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亮达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840元,减半收取39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张正昌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赛普斯
书 记 员 李志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