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捷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捷星工程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五法民三初字第1055号
原告:***,男,汉族,1943年4月8日生,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代理人:**、***,建纬(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捷星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东风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施志军、魏其明,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云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信息产业基地******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鸿翔、施春娟,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捷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现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云南捷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请求撤诉理由正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捷星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云南建工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卢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