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02民初7426号
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富民县工业园区大营建材五金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8463166XF。
法定代表人:吴朝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文敏,云南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威远街166号龙园金威阁16层18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670610957。
法定代表人:杨伟育。
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9元,减半收取计504.5元,由原告昆明云盾消防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萌萌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蒲跃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