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玉溪市汇璟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云04执9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伟育,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振发,男,汉族,1964年5月19日生,住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毓南村中角3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玉溪市汇璟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全式,董事长。
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玉溪市汇璟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2014)玉中民一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判决确认:一、由被告玉溪市汇璟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尚欠工程款人民币784140元;二、驳回原告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鉴定费30000元,由原告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948元,由被告玉溪市汇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9052元。案件受理费15912元,由原告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07元,由被告玉溪市汇璟酒店有限公司负担10105元。判决生效后,被告玉溪市汇璟酒店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玉溪市汇璟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时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表示玉溪市汇璟酒店有限公司是该公司股东出资从云南玉溪景苑酒店有限公司租赁经营的,租赁期为二十年,从2012年7月1日起至2032年6月30日止。受经济下行的影响,酒店经营困难,从2015年6月1日开始,汇璟酒店已经没有按期向玉溪景苑酒店支付租金,对于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已无能力偿还。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余额不到百元,在房管、土地等部门均无产权登记。2016年8月15日,被执行人主动缴纳执行款三万元,该款已经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云04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陈恩涛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雯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