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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格里拉市民贸大楼有限责任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香格里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云3401财保4号
申请人云南强安科技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7日作出(2018)云3401财保4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民贸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国道214线西侧的证号为香土国用(B-11)第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于该土地上的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建塘镇字第××号房产。 因该土地及房产已由香格里拉市法院在之前的案件上做了查封的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法律规定,不能再行重复查封或轮候查封。故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香格里拉市民贸大楼有限责任公司位于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国道214线西侧的证号为香土国用(B-11)第4-2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建于该土地上的证号为香格里拉县房权证建塘镇字第××号房产的查封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此里拉次
书记员 杨 锦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