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民辖终19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金平果国际商务大厦2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785894509。
法定代表人:黎正雄,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
一审被告:徐建,男,198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
一审被告:靖江市初创空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经济开发区城北园区靖广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MA1MTXB4X6。
法定代表人:黄总兴,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中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徐建、靖江市初创空调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初创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2021)皖1226民初478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中立公司上诉称,其公司与初创公司均系合法的用工主体,***将其公司与初创公司列为被告,索要劳动报酬,则***与新中立公司、初创公司之间应当是劳动关系,而非劳务关系。本案系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应当适用先裁后审的原则。同时,***的工作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且在杭州市余杭区的公司已经获取了部分的报酬,即便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合同履行地也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请求本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务合同是以一方当事人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属于合同纠纷。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之一就在于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是劳动者个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规定,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首先,本案系因***以徐建出具的欠条主张民工工资而起,徐建为自然人,而非用人单位,故***与徐建之间不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其次,因初创公司与新中立公司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在起诉时将二者一同列为被告,并无不当,虽然初创公司与新中立公司系合法的用工主体,但其二者与***之间并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双方并非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关系。综上,本案当事人之间应当是以提供劳务为合同标的的劳务合同关系,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确定为劳务合同正确。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当事人之间对于合同履行地没有明确约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收货币一方为***,其住所地安徽省颍上县即为本案合同履行地,故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具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乐群
审 判 员 袁理想
审 判 员 黄发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淑丹
书 记 员 周晓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