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12执88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7785894509。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金平果国际商务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黎正雄。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1年5月28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县。
申请执行人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云01民终115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车牌号为云A×××××车辆一辆,本院依法查封,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2月25日至2023年2月24日;但未实际扣押。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消费令。本院已将上述查证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新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龙
人民陪审员  董晓红
人民陪审员  赵 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法官助理张洪
书记员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