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03民初11088号 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金平果国际商务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为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延长线恒业游泳馆2号楼6楼623室。 法定代表人:**连 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2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542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付款项按每天万分之一为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截止2022年7月8日,违约金为27479.4元)及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7月8日以54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计算的贴息86629.67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因原告维权而产生的律师费2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4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昆明***彩城悦云苑项目空调移机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承建被告的昆明市盘龙区昆明***彩城悦云苑(雍景世家313户)项目小型(户式)中央空调(角度调整)设计、缺陷改造项目。1.工程承包内容:昆明***彩城悦云苑(***家313户)项目小型(户式)中央空调(角度调整)设计、缺陷改造施工工程。2.施工范围:本合同工程范围及实施方案以被告签字认可的施工图纸和书面通知为准。3.付款方式为:工程进度款按月进行支付,于次月15日前被告向原告支付至该月核定工程进度款的70%;工程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核定总价的80%;办理完财务决算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95%,余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2年,待质量保证期满后并经被告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于2020年11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1月30日被告就该工程委托云南筑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造价审计结算,审定金额为883692.27元。2021年2月1日原被告双方进行财务决算,决算书双方确认审定金额,其中质保金为44184.16元,扣除质保金后被告应支付原告839507.66元的工程款。后被告向原告支付过67507.66元、230000元两笔工程款,还剩542000元未支付。2021年2月1日经双方结算最终确认金额为883692.27元,根据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1年2月16日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即839507.66元,剩余质保金5%即44184.61元应于2022年11月20日前支付。2021年5月18日经双方协商由被告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原告支付工程款54.2万元并按银行年化贴现率14%向原告包干支付贴现费用;被告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期限为12个月),若被告未履行票据承兑业务,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但因被告账户余额不足导致银行拒绝承兑蓝光商业承兑汇票,至今被告尚欠54.2万元工程款和44184.61元质保金未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54.2万元工程款,但一直无故拖欠该款项。被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为保障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交工验收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财务结算书;2、会议纪要、聊天记录及商业承兑汇票;3、委托合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被告未提交证据。经审查,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中工程交工验收书,无证据原件,真实性不予确认;对证据2中会议纪要,虽无签章签字,但能够与聊天记录印证,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其余证据真实性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交证据欲证明目的,本院待后综合评判。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9日,原被告签订《昆明***彩城悦云苑项目空调移机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昆明***彩城悦云苑项目空调移机工程施工,暂定开工日期2020年4月10日,总工期90天,合同含税暂定总价760108.88元,其中不含税697347.6元,增值税额62761.28元,税率9%.工程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后十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至本合同核定总价的80%,办理完本合同财务决算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至本合同工程结算造价的95%,同时扣除《财务决算书》中原告应缴纳(含被告代扣部分)的款项;余合同结算总价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为2年,待质量保证期满后并经被告或被告委托的第三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质量保证金不计息。因被告原因未按本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合同款,每延迟一天,被告向原告支付应付未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 2021年2月1日,原被告双方在《财务决算书》上签章确认,工程结算价含税合计883692.27元,质保金44184.61元,应付款余额839507.66元。 原被告会议纪要明确原告承建的昆明***彩城悦云苑项目空调移机工程施工合同,本次开票金额542000元,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被告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向原告支付进度款总54.2万元。被告按银行年化贴现率14%向原告包干支付贴现费用。被告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期限为12个月),若被告未履行票据承兑业务,给原告造成的一切损失由被告承担。 票据号码为210573100201020210628960484111的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被告,收款人为原告,承兑人为被告。出票时间为2021年6月28日,到期日是2022年6月28日,票据金额为542000元,票据可以转让。现票据状态为提示付款已拒付(可拒付追索、可以追所有人),拒付日期为2022年7月4日。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支出律师费26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原告已完成工程施工,双方达成结算,在扣除被告已付款及质保金后,被告尚欠款项金额为542000元,被告应当按约支付。被告虽向原告开具了商业承兑汇票,但该承兑汇票到期后,原告提示付款被拒付,故原告并未实际支付剩下尾款,被告仍应当承担给付欠款的义务,故对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工程款54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自2021年2月16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的违约金,本院认为,合同约定扣除质保金后的款项应于决算后十个工作日支付,双方于2021年2月1日达成决算,即被告应于2021年2月19日前付款,被告未付款构成违约,原告有权主张违约责任,双方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日万分之一,该违约金标准过高,而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实际损失情况,故本院支持自2021年2月20日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对原告主张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7月8日按年利率14%计算的贴息,本院认为,贴现费用是汇票提前承兑而产生的费用,本案中,原告并未提前承兑汇票,故对该费用,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因合同并无约定,且非实现债权必然产生的费用,故对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2000元; 2、被告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54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3、驳回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21元,本院减半收取5310.5元,由被告昆明蓝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蒋 煜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