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云0111民初22844号 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白龙路与环城东路交叉口金平果国际商务大厦26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建,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66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88年8月12日生,系该公司法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6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昆明恒大**新售楼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昆明市官渡区***路恒大**新售楼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约定:工程承包内容为恒大**一层空调及防排烟施工工程。施工方式为包施工图深化设计、包工包料等。合同暂定总价为363,284.54元,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包干方式。付款方式为工程竣工经被告验收合格,双方办理结算手续,至次月10日支付至该工程结算价的97%,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保修金,待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如无质量问题,则被告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场施工,于2019年11月29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3月12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结算金额为313,125.94元,其中包含质保金为9,393.78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2,833.62元,还剩20,292.32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请求支付工程款尾款,但一直无故拖欠该款项。2019年5月27日,原告参与被告招标的昆明市官渡区***路恒大**新售楼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原告向被告支付了1000元投标保证金,原告多次提出申请要求退还该保证金,但至今未能退还。原告的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故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在庭审中明确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20,292.32元,并支付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付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被告立即退还原告支付的投标保证金1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缺席未到庭,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对原告第一项诉请的工程款20,292.32元,利息起算日2021年12月29日无异议,但利息的计算标准应按照现行的3.65%计算。投标保证金亦无异议。对原告的诉讼费的诉请,请法庭依法判决。综上,请法庭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判决。 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就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工程竣工验收表》;3.《工程结算书》;4.投标保证金支付凭证;5.微信聊天记录。 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缺席无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综合认证,原告所举证据,客观真实,与本案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庭审及双方所举证据,本院对本案法律事实确认如下: 一、2019年5月2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支付款项1000元,摘要为“投保保证金”。原告公司员工与被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多次向被告申请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2019年6月18日,原告(承包人)与被告(发包人)签订《昆明恒大**新售楼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名称为昆明恒大**新售楼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工程地点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路恒大**项目地内;工程简介为本项目为昆明恒大**新售楼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建筑面积1970㎡,本次合同只负责一层空调及防排烟工程,为整改工程,空调主机已配备,在一层预留冷冻水供回水管接口;承包方式包施工图深化设计、包工包料(甲供设备除外)、包机械使用、包措施、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施工、包市场风险、包系统调试、包检测、包工程验收、包配合、包免***操作人员、***、包所有税费等综合单价包干形式承接本项目。合同约定的质量保修期为贰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移交之日起计。合同约定的暂定总价为363,284.54元,约定的保修金为工程结算款的3%,待两年质量保修期满后工程如无质量问题、无发生发包人代扣代付维修费用,则发包人方在30天内无息付清保修金。合同还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约定。 三、签订合同后,原告进行施工,案涉工程于2019年11月29日进行验收,验收意见为设备完好,运行正常,验收合格。2020年3月1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结算书》,结算金额为313,125.94元。原告主张被告已支付款项为292,833.62元,剩余款项20,292.32元。被告对欠付金额予以确认。现原告诉至本院,提出前述诉请。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于法律适用时间效力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合同履行等主要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就相应争议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20,292.32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本案中,原、被告签订的《昆明恒大**新售楼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承包昆明恒大**新售楼部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原、被告之间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真实、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完成项目施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双方已进行结算,结算金额313,125.94元。其中,关于质量保修金为结算工程款的3%即9,393.78元,2021年11月29日保修期已届满,达到退还质量保修金的条件,故原告主张一并返还保修金9,393.78元,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款项292,833.62元,被告对原告主张欠付款项20,292.32元予以确认,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其剩余工程款20,292.32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应按付款周期支付相应款项,但被告至今未支付任何款项,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未约定利息计算标准,原告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起算时间为2021年12月29日,被告予以认可,本院亦予以确认。故原告主张被告支付以尚欠款项20,292.32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欠付款项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退还招标保证金1000元的问题。原告向被告支付招标保证金1000元,原告中标后已完成案涉工程,被告应退还原告招标保证金。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招标保证金1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0,292.32元; 二、由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以尚欠工程款20,292.32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21年12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三、由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退还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58元,减半收取179元由被告云南尚居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余额179元退还原告云南新中立楼宇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