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303民初1624号
原告:贵州航天***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大连路贵州航天高新技术产业园(遵义园区),注册号:520303000019110。
法定代表人:谭剑。
贵州航天***技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袁河。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坤,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芳军,贵州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金源山工业物流园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17604437369。
法定代表人:王开明。
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贵州航天***技有限责任公司起诉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一案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航天***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航天***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经本院领导批准,予以免收。
审判员 李晓倩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田霖
书记员蔡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