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

昆明盛达丰工贸有限公司、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民申9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昆明盛达丰工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昌源中路美丽新世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452518327。
法定代表人:姜蔼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华军,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连然街道工业物流园区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87604437369。
法定代表人:*开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再审申请人昆明盛达丰工贸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云南盛川钢结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1民终3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昆明盛达丰工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3日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昆明盛达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明盛达丰工贸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丽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