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

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与河北欣和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冀0403民初2187号
原告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欣和电力建设集团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告河北欣和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承诺承接邯郸赢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债务,合同质保期(2018年10月)到期后一个月内,由被告河北欣和电力建设集团公司支付原告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中未支付的货款,故原告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河北欣和电力建设集团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原告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