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

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与东营紫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33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紫光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处理,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9元,减半收取2004.5元,由原告广东日昭电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