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681民初975-1号
解除申请人:广汉市南兴加气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广汉市南兴镇双龙村18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81214262700X。
法定代表人:尹怀金,总经理。
被申请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营业场所成都高新区民丰大道西段400号2栋3层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054936699J。
负责人,马存林,经理。
被申请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景泰县一条山镇大安路15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423322487636XX。
法定代表人:雷平生,董事长。
解除申请人广汉市南兴加气砖厂诉被申请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4日作出(2019)川0681民初95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78282.74元实施保全。解除保全申请人广汉市南兴加气砖厂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分公司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汉市银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成都公公司银行存款178282.74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1411元,由被申请人景泰县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任 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