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赛柏永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云南赛某某防水材料有限公司、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03执13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云南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十里长街中段世纪生活·浅水湾*******附**。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八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螺丝山**。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的云南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2018)云0103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276640.23元;二、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云南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欠付工程款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以276640.23元为基数);三、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云南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62元,由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长城建业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云南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贵A×××**、贵A×××**、贵A×××**、贵A×××**、贵A×××**车辆汽车进行了查封,但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无法处置;(4)已冻结被执行人应收工程款295242.79元;(5)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