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执29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罗义。
被执行人成都**景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景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30000元、违约金及利息(详见判决)。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2日作出裁定,依法暂停被执行人成都**景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在成都市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的工商登记。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尧 刚
执行员 方钦少
执行员 万品儒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李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