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川0107执2965号
申请执行人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罗义。
被执行人成都**景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447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5月11日受理成***电气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景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被执行人成都**景业置业顾问有限公司在X行政审批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更换新版营业执照及补发营业执照。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方钦少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李锐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