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欧科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大连欧科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嘉兴嘉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212民初654号
原告:大连欧科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龙头分园庆龙街17号。
法定代表人:刘建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怡,系北京市隆安(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亚太路522号1幢404室。
法定代表人:林野,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大连欧科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连欧科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连欧科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大连欧科膜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姜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潘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