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1)川0603民初4101号
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江西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377292180。
法定代表人:夏文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敏,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涛,四川维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092022831。
法定代表人:文国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泽明,四川华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并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20年5月27日签订了《配电设备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提供配电柜,总金额为175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至今尚欠货款90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同意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其支付货款共计90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付清,若未按时足额支付,则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需以未付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算,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付清之日的违约金;
二、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支付最后一笔货款时,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将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付款发票181600元开具给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否则,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可以拒绝支付尾款;
三、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本案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四川力鑫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李 松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心怡
书 记 员 刘晓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