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7601号
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金沙西路7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47377292180。
法定代表人:夏文红。
被告:**,男,1981年6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
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兴盛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赵嘉志
二○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马中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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