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通人商用信息有限公司

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华通人商用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京0102民初8137号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文化街127号5号礼堂一层203室。
法定代表人:褚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瑞,北京瑞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华,女,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华通人商用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甲28号8层801号。
法定代表人:袁赛薇。
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华通人商用信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30日以案件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崔宇航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