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西高电气有限公司

四川西高电气有限公司与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川0191民初3143号
原告四川西高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光明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4日立案。原告四川西高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其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西高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周航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