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民初4302号
原告:四川优美家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ATRLTXE。
法定代表人:廖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霞,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1311526022。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永会,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1200711991956。
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新光路1号5栋5层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98038137W。
法定代表人:付代玖。
原告四川优美家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四川优美家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会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优美家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家岭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赵军力
书 记 员 杨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