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0603执保88号
申请人:四川优美家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MA6ATRLTX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华富街道深道大道1006号国际创新中心A栋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2462154。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四川优美家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21)川0603民初7746号之一民事裁定进行保全。于2022年1月27日依法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了保全,已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深圳南利装饰集团股份公司在华夏银行东滨支行1087××××0564存款账户543050.00元,实际冻结0元,在平安银行深圳时代金融支行0192××××7546存款账户543050.00元,实际冻结0元。
依据《最高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川0603民初7746号之一民事裁定执行完毕。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 晖
审判员 韩 建
审判员 罗 虎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