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2执218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优美家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业集中发展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10600MA6ATRLTXE。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东莞市覆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沙田镇民田大街71号1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MA53CFWT6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道县。
执行申请
执行依据:本院作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2民初14589号民事调解书。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立案日期:2022年1月18日。
执行内容:根据上述执行依据,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170000元以及违约金54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260元,上述暂合计为227260元。
执行情况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到庭接受调查,下落暂不明。
二、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中心、自然资源部门、工商登记部门等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情况如下:
(一)经查,关于被执行人***于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6217××××56_1、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000××××2461、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述账户已被本院采取冻结措施,但上述账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二)经查,关于被执行人**于中信银行账号为6217××××8034_000001、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1000××××5704、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上述账户已被本院采取冻结措施,但上述账户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经查,关于被执行人东莞市覆美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本院共扣划得84171.7元,扣缴执行费1163元,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了83008.7元。
(四)经查,关于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粤S6××××号的车辆,本院已前往车辆管理部门登记查封,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本院暂无法进一步处置。
三、本院通过电话联系、委托调查等形式对被执行人进行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五、本院已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无反馈财产线***。
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受偿了83008.7元,剩余债权未受偿。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上述执行情况并无异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实现,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结果
本院认为,当事人必须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人民法院有权强制执行。本案中,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执行强制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的剩余债权未能得到实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