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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1民辖终821号
上诉人优酷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以下简称优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堂卡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凤凰数字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9)苏0106民初54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优酷公司上诉称,本案为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优酷公司即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海淀东三街2号7层701-01室,故本案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因凤凰公司住所地在一审法院辖区,故一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优酷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韦韬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