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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4777号
原告:***,男,199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骄阳,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解放南路与炎黄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维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0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原告***与被告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云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