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84民初3282号
原告:***,男,197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艳峰,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骄阳,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
法定代表人:王维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超,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同年4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64元,减半收取计278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薛新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沈亚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