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25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53年2月8日出生,住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娜,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8年4月17日出生,住新郑市。
被执行人: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解放南路与炎黄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10TJD1E。
法定代表人:王维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2020)豫0184执2511号执行裁定书以111000元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1000元限额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河淼
审判员  刘松林
审判员  王锦程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