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184执251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淑军,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林娜,河南言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被执行人: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4MA410TJD1E,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和庄镇解放南路与炎黄大道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王维立,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2020)豫0184民初1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三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11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因逾期未提出续行冻结申请,造成冻结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瑞甫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刘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