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783民初1948号
原告:***某起重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某某区某某街道某某路118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某某路6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起重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某起重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起重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起重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