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浙0783民初1804号
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某某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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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范 洁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日
代书记员 李京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