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菏泽星绘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星绘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道盘沟路***小区1号楼3**101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临沂润来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道临沂生活广场A号楼5032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菏泽星绘商贸有限公司、临沂润来商贸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3)鲁1302民初153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芳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