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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电器成套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7民终422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甲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2,男,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乙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上诉人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23)浙0783民初7562号民事判决,向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甲公司于2024年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甲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甲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2元(已减半),由上诉人甲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二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