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黔0303执保524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林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黔0303民初4428号】中,申请人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林价值17153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12123003901010596731)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遵义文德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林名下的银行存款17153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贵州松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周林所有的价值171536元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德均
法官助理刘茜 书记员张芹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