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304民初1709号
原告:曾德强,男,汉族,1965年3月10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南坝村水井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6503102059。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安刚,红花岗区舟水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但洪,男,汉族,1976年5月3日出生,贵州省遵义市人,住遵义市播州区西坪镇厂上村坝尾组。身份证号码:52212119760503205X。
被告: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白云北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680165924Q。
法定代表人:张俊。
原告曾德强诉被告但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但洪申请追加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追加。原告曾德强于2022年4月2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曾德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曾德强负担。
审 判 员 肖祥中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罗 健
书 记 员 郭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