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靖远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421民初58号 原告:**,男,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甘肃润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刘川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与甘肃中瑞铝业有限公司、七冶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3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牛荟苹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广 书 记 员 马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