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七冶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民辖终8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七冶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上诉人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697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蓝德环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认为,本案合同是买卖合同,且合同约定了管辖法院,所以应该按照双方的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合同名称为贵阳市餐厨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场BOT项目厌氧罐、缓冲罐等制作安装及防腐保温施工工程,约定了七冶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包工、包料、包施工等内容。工程地点位于贵阳市××镇××村比例坝环境园区内。从合同名称和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看,可以认定本案案由应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处理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沛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