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从物资有限公司与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05执8589号
申请执行人:***从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一村60号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05141728Y。
法定代表人:桂云,总经理。
被执行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11栋1单元28层4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6801658871。
法定代表人:黄河,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从物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05民初828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等,暂计2565424元,本院于2019年8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如实申报财产,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同时依托网络查控系统、穷尽执行举措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已执行兑现0元。除此,本院穷尽执行举措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还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相关消费,但本案仍未能全额执行兑现,未兑现金额2565424元,本次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渝0105执858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建中
审判员  鲍伟来
审判员  郭胜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思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