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钟山区荷办胜鑫建筑物资租赁、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20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荷办胜鑫建筑物资租赁,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东路茶叶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DYF8T46。
经营者:胡胜涛,系该钟山区荷办胜鑫建筑物资租赁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杨春,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代理人:黄椿溆,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号××。
被执行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彭家湾花果园项目C区11栋1单元28层4号(花果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6801658871。
法定代表人:叶忠,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钟山区荷办胜鑫建筑物资租赁与被执行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年10月15日作出的(2021)黔02民终1966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283700.9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费4156.00元,案号为(2022)黔0201执566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和不得规避执行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当前及收到执行通知之前一年的财产情况。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2月14日,本院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查,该案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违反财产报告制度,2022年4月24日,本院作出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于2022年1月2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股权、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可用余额及网络资金可用资产数额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月28日,本院到六盘水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在本市区名下无不动产权属登记情况。2022年4月24日,本院经系统关联案件,被执行人七冶博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目前26件,且多为终结、终本状态,作为被保全人的亦有24件。因生效法律文书显示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在贵州省贵阳市,2022年2月10日,本院委托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2022年2月9日、4月24日,本院再次提起网络查控,查询结果与第一次基本一致,并将发现的其银行存款可用余额1723.61元依法扣划用于部分缴纳执行费,对其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因在执行过程中未能联系到被执行人,根据申请人的申请,2022年2月22日,本院决定采取措施,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协查。
2022年2月17日,本院向申请人发出《提供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权利告知书》,就相关权利义务告知申请人。时值新冠疫情防控期间,2022年4月1日,本院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案件情况,进行终本约谈,就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表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本院进一步向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及其享有的权利及义务。
本院认为,该案扣划被执行银行存款可用余额1723.61元用于部分缴纳执行费,经依法调查,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有异议,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在被执行人义务履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查找和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线索,适时申请恢复执行。在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春雷
审判员  郭太智
审判员  杨 霆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邹 素